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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不必要的诉争 如何掌握卖房时间节点?

      问:楼上邻居家漏水案获胜诉,现进入执行程序。若在结案前,我出售住房并转移产权,我在执行案中的申请人资格是否因产权转移而不再是产权人?若我失去申请人资格,购房者可否以当前产权人身份,作为“权利承受人”取得申请人地位,继续完成执行程序?若二手房交易后,交易双方均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执行案如何进行?

      出售方是否具有申请执行人的资格,是否由于涉案房屋产权的移转而导致丧失该资格,首先要看出售方与邻居之间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诉讼请求无外乎有两种可能:一、诉邻居侵权要求赔偿,为金钱给付;二、诉邻居侵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若是前者之诉,那出售方仍然具有申请执行人的资格,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为金钱给付作为赔偿。若是后者之诉,即诉请是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的,则由于此时该房屋的产权已经发生移转,作为出售方来说也就丧失了要求侵权人对不是其名下的物业进行恢复原状的权利,从法律上说出售方是不适格了。

      由于后者的诉讼请求导致出售方失去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作为买受方并不一定由于权利承受人而取得申请人的地位。

      如果买卖双方都失去了申请执行人的资格,此时该如何保障权利,该如何追究楼上漏水的责任呢?此时应由买方,即现在该房屋的产权人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从实际操作角度看,为避免成本的浪费以及不必要的诉争,作为出售方来说,完全可以等待执行完毕后,再行出售该房屋。这样可以比较经济快捷的解决本案,同时在出售时也应明确告知买受方房屋的漏水情况,不然买受方仍可以诉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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